侯长荣演过的黄梅戏:上下班途中遇到伤害算不算工伤?
你提供那么少情况,业内认识都不会那么轻易的就说算或者不算.
上下班时间,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且没有责任(天津的标准,国家是未被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否则不予认定.
应该算,《劳动法》里有这样的规定。
当然算了。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去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医药费、工伤补贴以及工资等问题。
祝你一切顺利。
其实,是否构成工伤,不是谁说了算,而是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最后由相关的工伤认定机构来作出认定。对于你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是一个不明确的情况。不能一概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下班途中遇到伤害算不算工伤?
答复;是工伤。
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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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7 阅读2778次
工伤认定条件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因工伤亡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指定医院或抢救医院的诊断证明。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火灾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登记表》,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企业应提交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资格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劳动条件分级报告。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本人应提交 《革命残废军人证》和复发后的医院诊断证明。
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企业应提交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劳动者失踪,要求按工伤处理的,企业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突然死亡、企业或其亲属要求认定工伤的,为查明死因确需进行尸解验证的,死者亲属应积极配合,否则不予认定。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认为提供其它有关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劳动者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义务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 察机构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 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 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 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 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工伤认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其他情形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工作程序和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责任追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